長三角科技資源
共 享 服 務 平 臺
4 0 0 - 6 0 0 - 5 1 1 4
關于印發《江蘇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江蘇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
蘇科規范〔2024〕2號
各設區市科技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根據《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有關規定,加快推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充分發揮江蘇省科技創新券引導作用,鼓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降低企業創新創業成本,經研究,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共同制定了《江蘇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積極開展工作。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財政廳
(此件主動公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根據《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有關規定,加快推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充分發揮江蘇省科技創新券引導作用,鼓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降低企業創新創業成本,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省創新券”),是指省級財政資金通過補助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創新創業活動中購買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服務的普惠性財政補貼憑證。
第三條 省創新券資金從省級科技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省創新券的實施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循“公開普惠、專款專用、激勵創新、促進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鼓勵設區市、縣(市、區)安排專門資金,與省創新券聯動支持本轄區內企業,并簽訂書面聯動協議,形成省地聯動支持企業研發的科技服務體系,集成加大對企業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
第五條 支持與長三角區域其他省市建立科技創新券通用機制,積極發揮科技創新券在長三角區域內科研設施與儀器資源共享中的促進、引導作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省創新券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共同管理。省科技廳負責省創新券的制度設計、資金管理和績效評價等。省財政廳負責年度省創新券資金預算編制、下達資金、進行資金監管并開展財政績效管理等。
第七條 省科技資源統籌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統籌中心”)負責省創新券的日常管理事務。
第八條 省統籌中心建設和運行省創新券管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實行省創新券全流程在線管理。省創新券采用電子券,當年有效,逾期自動作廢。
第三章 支持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九條 支持對象。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企業,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庫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
(三)入駐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的在孵創新創業企業;
(四)支持期內縣(市、區)級以上人才計劃入選者創辦或合作的企業,或省科技副總任期內的合作企業。
第十條 支持范圍。企業購買與其科技創新活動密切相關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服務。以下情形不屬于省創新券的支持范圍:
(一)按照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法定認證、執法檢查、強制檢測,以及商業驗貨、商業攝制、醫療服務、電信計費、大批量驗貨等不屬于科技創新活動的;
(二)企業和服務單位存在直接股權關系或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股東對雙方持股比例均達50%以上的關聯關系所發生的;
(三)企業購買的服務與其開展的科技創新活動無直接相關性的;
(四)非企業直接購買的服務,即由第三方接單后轉包給服務單位的;
(五)企業購買服務所支出經費來自財政資助資金的。
第十一條 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探索與省創新券開展多種形式的聯動。聯動地區可結合地方需求和預算情況選擇聯動方式與范圍,具體以聯動協議為準。
第十二條 支持標準。原則上聯動地區與省創新券按照不低于1:1比例聯動(蘇北五市與省創新券按照不低于3:7比例聯動)。省創新券對單個企業一個年度內的支持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蘇北五市14萬元),原則上不超過企業購買服務實際發生金額的25%(蘇北五市35%)。未納入聯動支持的企業,僅享受省創新券。
第四章 使用與兌付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登錄服務系統注冊,按要求上傳相關材料進行身份確認,確認無誤后即可開展省創新券使用與兌付。第九條(三)(四)兩類企業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門先行審核確認。
第十四條 企業使用省創新券,可通過服務系統在線或電話預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服務完成后,企業在線申請兌付,按要求上傳相關佐證材料;經審核、公示無異議后,將撥付兌付資金。
第十六條 原則上按月對省創新券兌付申請予以審核、公示和撥付。
第十七條 探索省創新券服務承諾制,遴選一批條件好、體系全、流程規范的高校院所服務單位開展試點。試點單位對其提供的服務真實性給予承諾。企業在線選擇相關服務,試點單位完成服務并對服務內容予以確認后,省創新券即可兌付。
第五章 服務單位
第十八條 鼓勵全國范圍內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檢驗檢測機構等積極向江蘇企業開放科研設施與儀器等科技資源,為江蘇企業提供優質服務,成為服務單位。
第十九條 下列單位可直接成為服務單位:
(一)在蘇部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
(二)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
(三)入駐國家和省級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服務平臺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
(四)長三角地區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服務平臺以及區域內各設區市建立的市級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服務平臺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
(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市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列統或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市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或科技園區支持建設的科技公共服務平臺。
第二十條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其他單位,經申請、審核、公示等程序后可成為服務單位。
(一)擁有一定規模且符合條件的、可對外開放共享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等科技資源,或經明確授權運營管理對外開放共享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等科技資源;
(二)注冊成立兩年以上,具有穩定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等科技資源專業服務團隊、良好的對外服務基礎和較高的對外服務水平;
(三)能夠對接服務企業創新需求,具備相關行業所必要的有效資質或權威認證;
(四)承諾按照要求開展省創新券相關工作,制定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范及收費標準;
(五)具有健全的財務和管理制度,無失信行為記錄等。
第二十一條 服務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查實不再列為服務單位:
(一)采取弄虛作假方式、不正當手段騙取省創新券資金的;
(二)用戶投訴多、評價差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開展省創新券服務的。
第二十二條 服務單位應當科學合理制定收費標準,相關收費標準應當公開發布。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制定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服務單位提供科研設施與儀器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服務,應當根據需要明確知識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省創新券服務成效作為省內相關服務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省創新券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年度如有未兌付完的資金,按省級財政結轉結余資金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服務單位和申領企業應當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如實填寫相關信息、提供相關資料,應當積極配合科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以及省統籌中心的日常管理,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同一法人單位在服務系統中不得同時以服務單位和申領企業的身份在服務系統中存在。
第二十七條 建立省創新券服務訂單抽查機制,加強對省創新券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各設區市、縣(市、區)的創新券省地聯動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并將有關情況向設區市、縣(市、區)政府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 對于聯動地區科技主管部門、企業和服務單位均實行信用承諾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省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拒不配合監督檢查,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方式或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省創新券資金的,一經查實,將停撥或追回省創新券資金,并對相關責任主體科研失信行為進行記錄。涉嫌違法的,按相應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5日。原《江蘇省科技創新券試點方案》(蘇科機發〔2020〕206號)同時廢止。